伯樂相馬的故事婦孺皆知。從春秋到戰(zhàn)國,人們常以伯樂為例來說明人才選拔,唐代韓愈《雜說》四首中的名句“世有伯樂然后有千里馬”,更是家喻戶曉。韓愈贊美伯樂,感嘆“千里馬常有而伯樂不常有”,一個重要原因在于他本人就是伯樂故事的受益者。唐德宗貞元八年,韓愈參加科舉考試,主考官是陸贄。陸贄為了更準確地掌握考生情況,請了他的兩個朋友梁肅和王礎幫助自己,這三位都滿腹經(jīng)綸,為國求賢盡心盡力,當了一次名副其實的伯樂。此科共取進士二十三人,韓愈名列第三,同榜全是名滿天下的青年才俊,號稱得人最盛,“其后一二年,所舉及第者皆赫然有聲”(韓愈《與祠部陸員外書》)。所以,后人稱陸贄主考的這一榜為“龍虎榜”。
相傳伯樂是秦穆公時人,本名孫陽,因他擅長相馬馭馬,世人以典天馬的星宿伯樂名之,可見伯樂相馬的水平得到世人公認,歷朝歷代,當各種組織需要人才時,就有人呼喚伯樂再世,希望領導人成為伯樂。然而,伯樂并不好當。韓愈認為陸贄是伯樂,比陸贄文采更出眾且影響更大的歐陽修也想當伯樂,卻適得其反。宋代歐陽修當主考,發(fā)榜后“時所推譽,皆不在選”,于是落榜生把上朝的歐陽修堵在路上,“群聚詆斥之,街司邏卒不能止”,頗有當今群體性事件的模樣;還有些落榜生更為下作,寫匿名帖子詛咒歐陽修(見《宋史。選舉一》)??磥?,即便才能足以當伯樂,要想成為真正的伯樂還要受多種因素限制。
正因為當伯樂之難,兩千年來口耳相傳,給伯樂的故事添加了許多無法驗證的逸聞。例如所謂用千金買來伯樂在馬市上的回頭一顧,所謂伯樂兒子拿著相馬經(jīng)找到了一只蛤蟆等等。這些故事,既反映出人們對伯樂寄予了更多期望,也可以看到人們對伯樂的些許懷疑和幾分調(diào)侃。但不管那種傳說,人們總是希望真正的千里馬能夠脫穎而出。
上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之初,百廢待興,輿論界呼喚伯樂蔚成風氣。很快人們就發(fā)現(xiàn),呼喚伯樂之人,總以千里馬自許。自己榜上有名,主考就是陸贄;自己名落孫山,主考就是歐陽修。所以,領導人是否伯樂的評價,有時也不靠譜。于是,又有一種說法:選拔人才不能靠伯樂相馬,而要靠跑馬場賽馬,是騾子是馬不能靠伯樂說了算,而要出來跑兩圈。還有批評者認為,相馬說本質(zhì)上是人治,賽馬說才是法治。90年代后尤其是進入21世紀以來,賽馬說逐漸占據(jù)主流,更多的人開始重視人才選拔中的制度建設,伯樂之說漸趨冷寂。
問題在于,主張相馬的人,往往看不到賽馬的優(yōu)勢;而主張賽馬的人,往往把賽馬與相馬對立起來。所以,談論人才選拔者,不是以相馬否定賽馬,就是以賽馬否定相馬。這種非此即彼的論斷,妨礙了人們認知的深化。實際上,相馬和賽馬各有利弊,二者結(jié)合起來才是正道。
對于相馬而言,我們在寄希望于領導人當伯樂的同時,還要清醒地看到,伯樂施展才能要受很多因素的影響。首先,伯樂自身的知識和經(jīng)驗,既是相馬的基礎,又會限制相馬的視野。人們往往反對戴著有色眼鏡看人,尤其反對門縫里看人,然而卻忽視了任何人都有一副有色眼鏡,而且都趴在門縫里,只不過知識和經(jīng)驗決定了眼鏡的色調(diào)偏向、底色濃淡以及門縫的寬窄正斜。其次,利益會對伯樂的視力造成屈光。同樣是伯樂,在不同的利益機制下,有可能偏于近視,也有可能偏于遠視;如果不同利益相關者給伯樂強加上不同屈光度數(shù)和偏轉(zhuǎn)角度的矯正眼鏡,視力正常的伯樂反而有可能看不清楚。再次,組織會限定伯樂的場景。即便是真正的伯樂,放在不同的場景中效果大不一樣;如果場景中再配上不同的燈光和不同的背景,或者把伯樂安排在不同的位置,其觀察馬的感受會大不一樣。所以,單靠相馬,有可能評判不當。
對于賽馬而言,不見得最好的馬肯定就在賽場上跑得最快。首先,馬的飼養(yǎng)狀態(tài)和臨賽狀態(tài),對于馬能不能在賽場上最佳發(fā)揮關系極大。如果世無伯樂,很有可能把千里馬安排到拉大車的軌道里,平庸的馬夫鞭打呵斥,甚至克扣草料,導致上賽場之前遍體鱗傷瘦骨嶙峋,好馬也別指望它跑出好成績。其次,賽場上的偶然因素太多,即便是世界排名第一的種子賽馬,跑不出正常成績也是常事;我們總希望優(yōu)秀馬匹能夠跑在前面,然而會有許多無法預料的情況妨礙馬的能力發(fā)揮;如果冷不丁的一聲炸雷,十有八九會驚了馬而亂跑一氣。再次,興奮劑之類的干擾,會混淆騏驥和駑鈍,吃了瘦肉精的豬,比不吃瘦肉精的豬更能得到屠宰場的青睞,賽馬名次會影響到各方利益,跑馬場也會出現(xiàn)各種瘦肉精。最后,考官的評價尺度和組織對馬的要求,使賽場不見得只看速度。很有可能,跑得最快的馬長相不入考官的法眼,身高尺寸不合法定的千里馬標準,步伐和跨度與組織規(guī)定不一致。如此種種,賽馬也不見得選出的都是好馬。
有鑒于相馬和賽馬的種種不足,管理者應該看到,單純依賴相馬,或者單純依賴賽馬,都有可能失馬。把二者對立起來,更無助于選出好馬。在改進選馬方式的路徑上,應該遵循這樣一條思路:實現(xiàn)伯樂和賽場的互補,而不是以伯樂排斥賽場,或者以賽場排斥伯樂。推而廣之,一切管理制度,都要追求能夠使伯樂的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發(fā)揮,激勵那些還不是伯樂的人向伯樂的方向努力。而伯樂本人,則要在制度的約束下盡到自己的最大責任,并力求減少自己可能出現(xiàn)的偏差。反過來,制度又要對伯樂的這種努力予以正面鼓勵。
以性惡論作為制度建設的假設前提,在最好的情況下,也只能防范惡,而難以鼓勵善。好的制度,應該以激勵善行為宗旨。任何制度體系,其底線是把有可能出現(xiàn)的惡行控制在可以容忍的范圍內(nèi),其頂線是為善行提供足夠發(fā)揮的空間和激勵。前者是防止制度墮落的必要規(guī)范,后者是促進制度優(yōu)化的發(fā)展方向。當今的制度論者,往往對前者較為重視,而對后者視而不見。須知只有做到后者,才能形成制度改進的良性循環(huán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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